12月 09, 2008

《對路人的碎唸》莫名其妙篇。

「當在批評的時候請先思考自己是否為了這件事曾經做過什麼。」

 改變與能力是成正比的,
 小老百姓想著要把地球變成正方形是不可能的事,
 想要改變是否有想過自己能力所及或者其可能性的多寡?

 這跟要賦予「願景」或者「未來」,甚至是「希望」的點不同,
 而改變這種事從自身做起本就簡單的多,
 不過你能給自己多少勇氣去改變呢?

 我想,
 這才是真正應該要去思考的部份,
 而不是一直在嘴巴上嚷嚷著誰欺負了誰,
 誰又污名了誰然後只是站在原地什麼也不做。

 另,
 紙上爭論是否就是一種「實際」的行為?

 。

 題外話。

 很多人喜歡把某個感情的模式套用在特定族群上,
 例如「開放式關係」應用在同志身上,
 開放式關係不是同志發明的,
 本來它就是存在於大自然的一種行為模式。

 因此延伸下去要討論的就更複雜了,
 要扯到人之所以要被約束因為我們更一般動物不同,
 因為我們具有高度「靈」能力,
 然後傳教者堂皇之說這有違「道德」所以我們要守身如玉,
 要遵守感情關係中的「單一性伴侶」制。

(這裡不用「一夫一妻」制是因為免除「性傾向」的選擇性。)

 這時候產生了什麼?
 結婚(至少我是這樣認為的)。

 結婚約束了彼此在行為上的關係,
 還給了一個很大的道德帽子給對方戴,
 因為我們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所以我們需要法律約束自己。

(我不想討論結婚是要想給彼此一個關係上的認同,
 還有結婚可以帶來的相對權益,包含其餘點點,那太複雜。)

 之後人類發現自己真的沒有辦法一直愛著同一個人,
 永遠跟同一個人做愛,
 永遠與同一個人在一起,
 所以創造出「離婚」,
「離婚」毀滅與終止一切約束與其關係,
 但「離婚」同樣也可以產生出另一段新的關係-再生。

 扯遠了。

 行為定義關係,關係又定義了行為,
 但行為與關係的本質為何?
 而誰該來為「行為」與「關係」下一個最正確的定義?

 備:

 我沒有想把「偷吃」跟「出軌」給合「理」化,
 所以別討論這一點,
 不過可以思考的點同樣是:合「誰」的理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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